蓄电池组的设计原则

发布时间:2019-05-12

1: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的蓄电池组不应并联使用;

  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的蓄电池由于制造工艺不同,内部材质差异等,而导致内阻(电导)差别较大,若并联使用对蓄电池组寿命会造成影响,不应并联使用。

2:不同时期的蓄电池组不宜并联使用;

  “不同时期”是指同一厂家,但不同的出厂日期,不同时期是指的出厂日期不超过1年的蓄电池。每个厂家对不同时期都有标准,比如厂商要求出厂日期在3个月以内的新电池,当充满电以后可以在同一蓄电池组内进行串联使用。出厂日期在1年以内的新电池,充满电以后可以在不超过4组蓄电池并联情况下使用。但特别注意,对于使用过的蓄电池组来说不适用,因为无法判断已使用过的电池组使用情况。

3:蓄电池组并联设计组数不超过四组;

  在同样大小的充电电压情况下,并联使用的电池组,其每一组所得到的充电电流是不一样的,内阻大的其充电电流小,内阻小的其充电电流大。这样,就有可能造成充电电流小的电池组经常处于充电不足的状态,电池组可能因长期亏电而硫酸盐化更加加大其内阻,其内阻越大,充电电流更小,造成恶性循环而导致这组电池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

  因此,设计时应建议用户在能够用一组蓄电池就可以满足设备的需要情况下,不要用多组电池并联使用,否则既会缩短电池的使用寿命,增加使用成本,又会降低电池的综合性能。

  当然,设计者和使用者从提高备用电源供电的可靠性这一点来考虑的话,万一交流电停电,多组电池中有一两组不能供电时还可以有另外一两组电池来保证,而且电池组达到使用寿命后更换也可以不用同时全部断开,一组一组更换可以保证设备无停电风险。但出于这样的目的而考虑采用电池组并联使用,也只建议使用两组电池并联,若两组以上并联风险也会增加。

  电池组并联设计时要求不超过4组的电池组并联设计,详见国标GB 51194-201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中,4.3.1条文规定:直流供电系统的蓄电池宜设备两组。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的蓄电池组每台宜设一组,当容量不足时可并联,蓄电池组最多的并联组数不应超过四组。


当现场必需超过4组电池组设计时:

  1.常规UPS蓄电池系统都是采用12V蓄电池,如果后备时间需求超过4组,建议更换大容量的2V蓄电池,基本就可以把蓄电池组优化到4组以内。

  2.如果必需配置4组以上12V电池,各蓄电池组到UPS的线缆应保持一样长,此措施可以尽量避免产生落后电池,另外建议增加电池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电池组的工作状态。